学会章程


内蒙古物理学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内蒙古物理学会,英文名称为Inner  Mongolia Physical Society   IMPS  

第二条   内蒙古物理学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学术性群众团体,是内蒙古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  

内蒙古物理学会要提倡辩证唯物主义,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提倡科学道德,发扬优良学风,认真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充分发扬民主,开展学术上的自由讨论;要贯彻执行科学技术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的方针。  

第三条     本会宗旨:团结组织物理学工作者,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促进物理学和有关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物理学和有关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科技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为提高整个中华民族的科学文化水平,为把我国建设成为高度文明、高度民主的社会主义国家作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内蒙古科学技术协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在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内蒙古大学理工学院物理系。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学会的主要工作  

一、   积极开展学术交流活动,活跃学术思想,提高学术水平;  

二、   编辑出版本学会刊物;  

三、   促进我国物理教学的改进与提高,开展青少年科技活动;  

四、   大力普及物理学知识,积极传播先进技术;  

五、   对国家重要的科学技术政策和有关的重大科学技术项目发挥咨询作用,积极提出合理化建议;  

六、   开展国际学术交流活动,加强同国外的物理学团体和物理学工作者的友好联系与合作;  

七、   根据国家建设和学科发展的需要,举办各种培训班、讲习班或进修班,努力提高会员的学术水平;并积极发现人才,向有关领导部门推荐;  

八、   举办为物理学工作者服务的事业和活动,经常向有关部门反映物理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  

九、   通过学术活动,提倡科学道德,发扬优良学风,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第三章         

第七条   地方物理学会和本学会的分科学会均为本会的团体会员。  

第八条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承认学会会章,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加入本会作为个人会员。少数民族和边远地区的会员条件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放宽。  

一、   助理研究员、讲师、工程师及同等技术职称以上的从事物理教学、研究及其应用的物理学工作者。  

二、   取得硕士学位以上的物理学工作者。  

三、   高等院校本科毕业,从事物理研究、教学、生产技术工作五年以上,且在科研、教学、生产上已取得一定成绩的物理学工作者。中学物理教师,虽未经大学本科毕业,但已从事物理教学十年以上,有较高的教学水平者。  

四、   工农群众、知识青年在物理学理论和实验活动中有创造发明或在物理学的应用中有一定成就者。  

五、   热心物理学发展,有一定专业知识,积极支持本学会发展的有关部门的领导干部。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由本人申请,本会会员介绍或单位推荐,经内蒙古物理学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报内蒙古自治区科协备案。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  

二、对学会工作有建议批评权;  

三、参加本学会举办的有关学术活动及其他有关活动;  

四、优先取得与本身业务有关的本会学术资料和刊物。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会章;  

二、执行学会的决议和学会委托的工作;  

三、努力做好岗位工作,积极参加学术活动,在科研、生产、教学、科学普及等各方面作出各自的成绩,为四化建设作出贡献;  

四、向党和政府,对社会主义建设提出合理建议;  

五、缴纳会费(会费金额及缴纳使用办法另订)。  

第十二条   会员由学会统一发给会员证,地方学会会员工作地区有变更时,  

应办理会员转移手续。  

会员可以声明退会,被剥夺政治权利者,其会籍自然取消。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学会的最高权力机关是全区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由地方学会推选的代表,分科学会推选的代表,上届理事会理事和特邀代表组成。代表大会一般四年召开一次。  

代表大会职责:  

一、决定学会的工作方针与任务;  

二、审议和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选举新的理事会;  

四、制订和修改会章。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  

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审定学会工作年度计划和其他重要工作计划;  

三、领导所属分科学会及各委员会开展活动,指导和协助地方学会的工作;  

四、召开下届代表大会,并向代表大会提出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推荐优秀学术论文和著作,优秀科普作品,建议国家或内蒙古科协和所在单位给予奖励;  

六、理事会理事应关心和支持所在地方物理学会的工作,加强与地方物理学会的联系,可以受邀列席地方学会理事会。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对学会有重要贡献,并在我国科学或教育上有过重大贡献的  

著名科学家,经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可推选为名誉理事长或名誉理事。  

本团体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5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理事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0430日第六届理事会通过,并报请下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